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陶杨,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蔡仁祝,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田桂君,女,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陶杨与蔡仁祝、田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桂君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桂君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严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