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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539号

陶杨与蔡仁祝、田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杨,蔡仁祝,田桂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陶杨,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蔡仁祝,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田桂君,女,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陶杨与蔡仁祝、田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桂君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桂君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严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