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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119号

崔学栋、朱立文与徐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学栋,朱立文,徐广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崔学栋,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申请执行人朱立文,男,1944年10月2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徐广新,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监狱六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学栋、朱立文与被执行人徐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做的财产调查工作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还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周欣立

审判员 李   建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庆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