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63号
申请人:贾书敏,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习红山,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宜阳县,系贾书敏丈夫。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一切保全事宜。
被
申请人:王洪利,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新安县。
申请人贾书敏与被申请人王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洪利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贾书敏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贾立强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书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洪利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担保人贾立强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