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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63号

贾书敏与王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书敏,王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63号

申请人:贾书敏,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习红山,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宜阳县,系贾书敏丈夫。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一切保全事宜。

被

申请人:王洪利,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新安县。

申请人贾书敏与被申请人王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洪利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贾书敏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贾立强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书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洪利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担保人贾立强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