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916号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明,该公司保全部经理。
被告:刘成发,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凤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