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367号罪犯姜佳琪,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余江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徽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佳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姜佳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佳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佳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佳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用
审判员 郑 云
审判员 徐际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