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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567号

刘小洁与王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洁,王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洁,男,1953年1月17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王涵,男,1990年4月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小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53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小洁与被执行人王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3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