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洁,男,1953年1月17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王涵,男,1990年4月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小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53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小洁与被执行人王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3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