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708号
原告:朱炳元,男,194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朱峰,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元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炳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朱炳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朱炳元负担。
审 判 员 胡益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