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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708号

朱炳元与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炳元,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708号

原告:朱炳元,男,194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朱峰,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元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炳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朱炳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朱炳元负担。

审 判 员  胡益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