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39号
原告:周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坤,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蕾,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艳三,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祥林,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诉被告熊艳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 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