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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539号

周林与熊艳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林,熊艳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39号

原告:周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坤,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蕾,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艳三,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祥林,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诉被告熊艳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 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