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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285-3号

曾纪阳与万斌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纪阳,万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285-3号

申请执行人:曾纪阳,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执行人:万斌华,男,193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关于曾纪阳申请执行万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章贡区人民法院(2014)章民二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万斌华银行存款计34000元。

二、划拨完毕后,继续冻结XXXX账户,冻结金额1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龙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