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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312号

张强与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强,李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312号

原告:张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告:李志民,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

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6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强负担。

审判长  徐映晖

审判员  刘玲萍

审判员  黄桂芬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熊淑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