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312号
原告:张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告:李志民,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
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6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强负担。
审判长 徐映晖
审判员 刘玲萍
审判员 黄桂芬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熊淑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