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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493号

合肥维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瑞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维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瑞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友修,董事长。

被告:合肥维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合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维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