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
被执行人:卢迎春。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卢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迎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迎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抵押、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玉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