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443号
原告:范明文,男,194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李秀梅,女,1986年8月23日生,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范明文与被告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范明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范明文承担。
审判员 丁再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尹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