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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443号

范明文与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明文,李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443号

原告:范明文,男,194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李秀梅,女,1986年8月23日生,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范明文与被告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范明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范明文承担。

审判员  丁再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尹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