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特68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人:张某乙,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于2017年8月7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张某甲于2017年8月7日一次性赔付张某乙车损及医药费费用共计4100元,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甲与张某乙于2017年8月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