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显波,职务村主任。
被执行人:高斌,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与高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明珠
审判员 吕国祥
审判员 张海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