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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94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曾庆军、曾广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曾庆军,曾广燕,黄庆云,黄东平,杜永球,丘永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94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9027-X。

负责人:程学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雷、陈美志,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曾庆军,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曾广燕,女,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黄庆云,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黄东平,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杜永球,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丘永莲,女,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曾庆军、曾广燕、黄庆云、黄东平、杜永球、丘永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 芬

审 判 员  薛春娟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