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301号
原告:吴华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陈成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吴华强与被告陈成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吴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华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宗芳
审 判 员 黄 森
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慧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