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408号之一
被执行人:胡广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08号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广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广琴中国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