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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408号之一

胡广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广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408号之一

被执行人:胡广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08号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广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广琴中国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