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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738号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曙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某某,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738号

原告:温某某

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石敬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