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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477号

季国林与唐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402执477号本院在执行季国林与唐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唐曙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