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姚香言,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徐金广,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姚香言与被执行人徐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焕宝
审判员 刘 韬
审判员 赵成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