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271号
原告:张会国,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章俊,男,29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章鹏,男,30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胡顺涛,男,30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
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2室。
被告: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号。
原告张会国与被告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国撤回对被告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会国负担。
审判员 何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