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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205号

马红灿与王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红灿,王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05号

原告:马红灿,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化平,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红灿与被告王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马红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灿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马红灿负担。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