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05号
原告:马红灿,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化平,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红灿与被告王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马红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灿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马红灿负担。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