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79号
原告:田鑫,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李子龙,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张东远,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田鑫与被告李子龙、张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鑫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信息。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田鑫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退回给原告田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莉
审判员 田冬梅
审判员 田 铭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辛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