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字557号
原告:徐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徽省凤台县,
被告:郑某,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皖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 熊鹰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