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21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权,男,
被
申请人:赵金荣(庞振华妻子),身份证号:X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金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金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凡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