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姜霞,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八组。
被
申请人:张志远,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吉林省集安市海关家属住宅楼。申请人姜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远的公积金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2万元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姜霞担保用银行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4日始至2018年8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凤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