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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894号

何蕾与彭成、陈永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蕾,彭成,陈永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94号

原告:何蕾,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代理人:陈正斌,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陈永娟,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的原告何蕾诉被告彭成、陈永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预交1907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为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玮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丁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