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特19号
申请人:湖北东圣丹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法定代表人:胡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遵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唐付群。申请人湖北东圣丹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付群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申请人湖北东圣丹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湖北东圣丹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东圣丹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东圣丹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韧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胥心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