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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字251号

罗刚因盗窃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字251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罗刚,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刚因盗窃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刚纳入失信名单发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251号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何刚

审判员刘维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奇  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