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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2222号之一

王海峰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峰,王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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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王海峰,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冬梅,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海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计69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

审判员 隋 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