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王海峰,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冬梅,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海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计69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
审判员 隋 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