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397号罪犯朱卫星,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泰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卫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常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6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3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6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朱卫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卫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朱卫星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朱卫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臻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