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422号罪犯刘广胜,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宿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宿豫刑初字第0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广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27日本院以(2016)苏04刑更8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刘广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广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刘广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累犯,
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广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臻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