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886号
原告:王某(反诉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现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彬,云南光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某(反诉原告),女,1986年10月8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申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王某(反诉被告)、被告申某(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反诉被告)、被告申某(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申某(反诉原告)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王某(反诉被告)负担(已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1元,由被告申某(反诉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