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东与被执行人洪可敏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东,洪可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东,男,1990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富强镇文明村。

被执行人:洪可敏,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兴农镇镇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东与被执行人洪可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樊少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吕忠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