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008号
原告:赵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男。系原告丈夫。
被告:彭良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诉被告彭良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