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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67号

唐岩、程雪娇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岩,程雪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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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汉邦景城售房部。

法定代表人:孙成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庭,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岩,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雪娇,系唐岩之妻,女,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岩、程雪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已经拟向庭外协商和解,并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上诉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梦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