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汉邦景城售房部。
法定代表人:孙成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庭,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岩,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雪娇,系唐岩之妻,女,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岩、程雪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已经拟向庭外协商和解,并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上诉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梦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