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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81号

王永兴与申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兴,申彦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81号

原告:王永兴,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申彦宇,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王永兴与被告申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王永兴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王永兴负担。

审 判 长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