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64号
原告:刘开华,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被告:曹开浩,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原告刘开华与被告曹开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顺平
人民陪审员 刘行时
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