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95号
申请执行人:陈传菊,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孙东粉,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薛明策,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菊与被执行人薛明策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95120元,收取执行费31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岱民初字第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