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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96号

刘成俊、孙守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成俊,孙守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9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俊,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守健,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1)胶执字第1919号,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因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成俊到庭表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