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990号
原告:江西省赣州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16080306Y。
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彦,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瑞金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桦林路松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460973207。
法定代表人:杨桂林,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赣州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与被告瑞金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西省赣州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赣州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江西省赣州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温金来
审 判 员 刘益文
审 判 员 邓泽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方际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