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贺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施宏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