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保18号
申请人:王**,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临县城内南关街37号居住,身份证号码:14232619631117****。
被
申请人:高**,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临县城内革命街140号居住,临县饮食服务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142326197302031****。
被
申请人:高**,男,1945年8月22日生,汉族,临县城内革命街140号居住,退休干部。身份证号码14112419450822****。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晋1124民初8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高**在临县********局有退休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行开设的0509256001000******帐户内的退体费存款7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齐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