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364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