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执851号之三

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364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