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42号
原告:宋贵军,男。
被告:徐今太,男。
被告:吕文亮,男。
原告宋贵军与被告徐今太、吕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宋贵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贵军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贵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贵军负担。
审判员 明建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启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