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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442号

宋贵军与徐今太、吕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贵军,徐今太,吕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42号

原告:宋贵军,男。

被告:徐今太,男。

被告:吕文亮,男。

原告宋贵军与被告徐今太、吕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宋贵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贵军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贵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贵军负担。

审判员  明建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启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