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93号
原告:柯寿松,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刘有福,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林华妹,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柯寿松与被告刘有福、林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柯寿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柯寿松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柯寿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柯寿松负担。
审 判 员 陈艺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艳慧
书 记 员 尤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