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被
申请执行人:张文强、孔令英、张文刚、高月霞、张文锐、李淑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张文强、孔令英、张文刚、高月霞、张文锐、李淑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荣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