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674号
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3-1号。
负责人:陈东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圆琦、孙雪峰,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张兆坤。
被
申请人:张万洁。
被
申请人:陈静珠。
被
申请人: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11号甲。
法定代表人:庄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兆坤、张万洁、陈静珠、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兆坤、张万洁、陈静珠、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兆坤、张万洁、陈静珠、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兆坤、张万洁、陈静珠、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兆坤、张万洁、陈静珠、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