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林,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执行人:钟德明,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张家林与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德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8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叶越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科澜 搜索“”